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6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彰化縣秀水鄉,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吳俊翰住所地位於彰化縣秀水鄉,現於法務部○○○○○○○○羈押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