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蕭仁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 債 權 人 蕭仁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2年8月10日〞?(請特定一日期。)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417625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