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裕興即吳朝源之繼承人、吳冠毅即吳朝源之繼承人、吳秉祥即吳朝源之繼承人、吳玲兒即吳朝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吳朝源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吳朝源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