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瑞炘、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瑢、陳岳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債 務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債 務 人 陳岳鴻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憶晴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附件聲請書應更正為更正裁定之附件聲請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