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鼎峰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林蜂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鼎峰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蜂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2月6日」?(請特定一日期) ㈡確認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委託銷售契約書所示委託人僅為豐裕建築經 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