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銓億展有限公司、何孟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銓億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林振榮」,請確認基於租賃關係請求返還押金之對象即債務人究為「林振榮」或「林金泉」,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