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江仲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詮豐事業有限公司、劉韋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詮豐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12年9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608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