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臻德建設有限公司、吳承翰、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施清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 債 權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債 務 人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債 務 人 施清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均至清償日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聲請人除前開准許 部分外,支票號碼SCAA0000000尚請求自民國112年10月1日 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2年10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