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 債 權 人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宇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匯眾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車輛維修費新臺幣66,282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陳報營業損失新臺幣21,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㈤陳報逾期歸還逾期租金新臺幣27,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