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畢瓏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22號 債 權 人 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瓏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文獻即大洋法律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大洋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方文「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