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郎宗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 債 權 人 林郎宗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清鴻、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采日興營造〞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請寫出公司全稱。) ㈡確認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支票票號SCA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附表所載支票票號FA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為〝施清 鴻〞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賴淑惠〞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名稱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不相符,賴淑惠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背書人。)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