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豪水食品有限公司、謝禎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依車籍查詢 資料所示,系爭車輛【車號000-0000】所有權人為中英清純水有限公司。) ㈢本件債權人如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