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豪水食品有限公司、謝禎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政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依車籍查 詢資料所示,系爭車輛【車號000-0000】所有權人為中英清純水有限公司。)㈢本件債權人如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 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