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廖昱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債 權 人 廖昱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暘營 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廖昱瑞」抑或「廖昱瑞即沐宬企業社」?如為廖昱瑞即沐宬企業社,並請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11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依還款協議書所載債務人分5期還款,111年11月、111 年12月、112年1月之還款日未到,利息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