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守仁、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 權 人 張守仁 兼 代理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冠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權人張守仁對債務人請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貸契約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一不相 符。) ㈢提出編號3385為原始債權人林淑英、編號13786為債權人張 守仁、編號67737為債務人彭冠翔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彭冠翔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