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守仁、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彭冠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 權 人 張守仁 兼 代理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務 人 彭冠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