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林廷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債 權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仕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現設籍於金門縣金沙鎮,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