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昀倩、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高鳳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3號 債 權 人 何昀倩 債 務 人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 百分之3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