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 12年2月6日」?(因請求標的與請求之原因事實之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