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興亞 人 債 務 人 楊登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