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廖胤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 債 權 人 廖胤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福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建志為債務人抑或僅為有福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請求原因事實及附表所載陳建志為債務人、 發票人。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依所附證物票號AC0000000之支票所 載,陳建志為有福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