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吳子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或尚欠餘額表。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㈣提出違約金3,000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