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如欲委任吳子炫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或尚欠餘額表。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是否有誤?並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㈣陳報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