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吳子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足資證明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清償款項之相關釋明資料;或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