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債 權 人 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益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建益騰有限公司業於112年02 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097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請求機械維修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