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債 權 人 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益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建益騰有限公司業於112 年02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097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債務人請求機械維修之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