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博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