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莊志星即佳星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 債 權 人 莊志星即佳星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勵耀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提出如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等,可資證明第三人許少凡有權代表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又所附之存證信函、估價單均為債權人單方所製作,估價單上亦無有關債務人之記載及其簽章確認,復未提出其他可資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資料,其釋明已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 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補正完整之整修工程契約書影本,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