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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債權人
莊志星即佳星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勵耀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提出如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等,可資證明第三人許少凡有權代表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又所附之存證信函、估價單均為債權人單方所製作,估價單上亦無有關債務人之記載及其簽章確認,復未提出其他可資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資料,其釋明已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補正完整之整修工程契約書影本,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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