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淑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之警局報案證明,並應於報案證明敘明報案人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