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淑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票據號碼TH698563號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在彰化縣鹿港鎮,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