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出具之掛失證明正本。三、請敘明本件掛失之150張股票,股東姓名為何?並請提出載 有本件股票之股東名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