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補正相符之印文。(依票 據法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股票發行公司,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