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春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陳春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SCAA0000000、SCAA0000000號(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且均未指定受款人,依聲請人自陳,其收取後,將系爭支票交付予李峻銘協助換現金,日後李峻明卻告知不知支票在何處。是以,系爭支票係由聲請人交付予李峻銘,顯見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