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蔡雅雯、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歐司瑪再生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9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 121 4632.22 100000分之73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機電設備室、集合住宅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6層 20層;218.04 合計:218.04 陽台;34.49 雨遮:8.00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0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惠民段1137建號,面積:2024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9 (含停車位編號06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 (含停車位編號07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