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7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2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6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盧明志、陳易鴻於105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9,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7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7月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261,46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工商貸款契約書、連續保證書、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102-27 1558 10000分之45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08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23層 六層:703.73 陽台:32.51 花台:2.16 全部 臺中市○○○道○段00號6樓 共同使用部分: 後壠子段14120建號,面積:4760.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7 後壠子段14121建號,面積:580.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220 後壠子段14122建號,面積:3290.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