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余承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