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號 抗 告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映亞 抗 告 人 郭惠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抗告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 限公司之公司章,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