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賴情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賴情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岳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