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璿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本票請求金額為何? (因聲請事項記載金額「146,771元」與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所載尚欠「56,771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