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宥忻、聲請對於相對人TINGROONGRUENG SUPATH准予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INGROONGRUENG SUPATH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簽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