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楊清泉即榕鋒精密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益騰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建益騰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