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衣睿、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黃衣睿 相 對 人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岳霖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3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7月16日 4,600,000元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TH735578 002 111年9月5日 588,000元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21日 5,600,000元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TH0000000 004 112年1月3日 1,700,000元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6日 T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