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4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呈交通有限公司、徐聰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 納聲請費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元呈交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黃婉玲是否為相對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