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鎮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20號 聲 請 人 新鎮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娟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