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于立庭即沃夫寵物生活館、李品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55號 聲 請 人 于立庭即沃夫寵物生活館 代 理 人 李品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玟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委任狀正本。 二、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