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芳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周貴美、黃克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因相對人黃周貴美業已死亡,請確認是否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