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2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吳俊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於本票到期日後對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吳俊翰有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在監押紀錄表,吳俊翰於本票到期日前之112年6月29日即因案羈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