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洪德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曾旭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指標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關於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 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㈢提出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