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炫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722號 聲 請 人 陳炫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鈺茹、匯中開發有限公司、陳俊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五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㈡確認狀載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5張、支票影本5張〞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