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國光、吳淑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富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相對人張國光兼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訟訴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自無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